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部分條文修正
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
第十二條 進口、出口、轉運、轉口之實貨櫃卸存碼頭者,按一般卸
存碼頭之進出口貨物處理。
運輸業者、承攬業者及集散站業者辦理貨櫃卸船、裝船、
出站、進站及存站手續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一、集散站業者應擷取運輸業者及承攬業者以電子資料傳
輸分送之進口艙單訊息及卸貨准單、特別准單(含貨
櫃清單)訊息辦理存站手續。如未與通關網路連線者
,則憑書面文件辦理之。
二、依海關通知配合辦理加封電子封條或儀器檢查等事項
。
三、貨櫃直接進儲原碼頭或同區段碼頭港口集散站或碼頭
專區者,運輸業者免列印貨櫃(物)運送單,應俟貨
櫃加封後,送交集散站業者驗明貨櫃標誌、號碼及封
條號碼無訛後憑以點收進站。貨櫃進儲其他區段港口
集散站或內陸集散站須出碼頭管制站者,運輸業者或
集散站業者應俟貨櫃加封後,列印並立即傳輸或輸入
貨櫃(物)運送單至物聯網全時監控服務平臺,隨同
貨櫃送交貨櫃卸存地之集散站業者驗明貨櫃標誌、號
碼及封條完整無訛後,憑以點收進站。貨櫃(物)運
送單並應留存,俾憑查核勾稽。
四、運輸業者、承攬業者及集散站業者於貨櫃卸船、裝船
、出站、進站、存站等各階段作業完畢後及貨櫃拖車
進站領櫃時,應即以電子資料傳輸至海關核可平臺辦
理登錄作業。
前項卸船貨櫃之加封,海關得要求運輸業者應在適當地點
設立加封站,並指派足夠人員,專任對船卸下之實貨櫃加封工
作,關員不定時巡查或抽核。
第二項貨櫃(物)之運送控管所需文件、電子資料傳輸及
1
其作業規定,由海關訂定並公告。
第十三條 工廠以整裝貨櫃裝運自用器材原料進口,海關得酌情核准
直接卸存工廠候驗。該項貨櫃,應憑運輸業者或承攬業者及收
貨工廠聯保單由海關簽發正副特別准單(附貨櫃清單)各一份
,以正本送經辦關員加封後,准許運存該工廠負責保管,以副
本送稽查單位,並按下列規定辦理:
一、經辦關員於加封時應填發並立即輸入貨櫃運送單(附
密封貨櫃清單)至物聯網全時監控服務平臺,隨同貨
櫃送該工廠,於海關派員至工廠查驗時,原封遞交驗
貨關員。
二、經驗貨關員驗明貨櫃封條完整並查驗貨物無訛後,即
予放行,並將運送單附入有關進口報單;貨櫃清單簽
證後加封送還原簽發單位與存底核對後銷案。
三、驗貨關員於查驗時如發現申報不實或短少、虛報等情
事,應以隨身攜帶之封條予以加封不予放行,並即報
請核辦。
前項貨櫃所裝之器材及原料,在未辦妥報關手續經海關放
行以前,不得啟封移動。
科技產業園區、科學園區及農業科技園區內各工廠以整裝
貨櫃裝運自用器材原料進口者,除有特別規定者外,準用前二
項規定辦理。
第十四條 集散站業者點收出口貨櫃(物)後應出具進倉證明,並立
即傳送海關。
以貨櫃裝運之出口貨物經海關放行後,運輸業者或承攬業
者應向海關申請核發封條或依法規申請海關核准使用自備封條
,由集散站業者辦理貨櫃加封作業,於貨櫃出站時列印並立即
傳輸或輸入貨櫃(物)運送單(兼出進站放行准單)至物聯網
全時監控服務平臺,並以電子資料傳輸辦理貨櫃出進站及裝船
手續。但進港口集散站之出口整裝貨櫃,經海關免驗放行,並
2
在原碼頭裝船者,免加封海關封條。
前項貨物於辦妥報關放行手續後,即予放行。但海關認為
有查驗必要時,得開櫃再驗,符合後始准裝船。
凡出口貨物未經海關核准,即行以整裝方式裝櫃者,集散
站業者應對有關貨櫃過磅,並將重量詳載於進倉證明,以供海
關查核;駐站關員對於此類貨櫃應核對貨櫃標誌、號碼及櫃數
;驗貨關員認有將貨物全部檢出查驗之必要者,貨主應配合辦
理,其因此而延誤班期或增加之任何費用,應由貨主自行負責
。出口貨物以併裝方式裝櫃者,在海關放行前不得先行裝櫃。
但集散站業者具有正當理由經事先申請並經海關核准者,不在
此限。
以海運方式辦理之進口轉運貨櫃及出口或轉口貨櫃,運輸
業者應分別憑進口貨櫃清單或出口貨櫃清單辦理裝卸船作業,
並傳輸貨櫃動態裝卸船訊息至海關核可平臺,關員不定時巡
查或抽核。
第十五條 工廠以整裝貨櫃方式裝運成品出口,於裝貨入櫃前,經海
關依其申請酌情核准派員到工廠依據出口報單查驗,經驗明無
訛後,除應將有關出口報單送交出口單位核辦簽放手續外,應
於監視裝櫃加封後,填發並立即傳輸或輸入貨櫃(物)運送單至
物聯網全時監控服務平臺,及簽發出口貨櫃清單,該清單一份
存查,另二份密封隨同貨櫃送交出口地海關關員驗明封條正常
並憑海運出口貨物放行通知裝運後,一份留存稽查或倉棧單位
,另一份經稽查或倉棧單位密封後退還原簽發單位,俾與存底
核對後銷案;以電子資料傳輸辦理貨櫃出站、進站及出口裝船
登錄作業,得免簽發出口貨櫃清單。
前項以貨櫃裝運之出口貨物於運抵出口地海關時,海關認
為有查驗之必要時,仍得開櫃複驗。
